法律权威源于国家强制力,更源于宪法和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威信和地位。“十五五”规划建议明确提出,“推进法治社会建设,营造全社会崇尚法治、恪守规则、尊重契约、维护公正的良好环境”,这里的“恪守规则”深刻揭示了规则意识对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。规则是法律的基本单位,规则意识作为法治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,体现为对法律权威的自觉敬畏、对现行制度和规范的认可和遵守,是现代公民的基本素养,是法治社会得以有效运行的价值基石。
规则为人们的行为框定边界,人们可以依据规则明确自己的行为标准及后果,并进行诉求表达、权利救济。规则意识是社会信任得以产生的基础,是市场交易得以安全进行的保障,也是公共秩序得以有效维持的心理基础。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和利益多元化背景下,牢固的规则意识是凝聚社会最大公约数、化解矛盾冲突有效的压舱石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,规则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和规范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。当前,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,各方面、各领域的规则不断健全。但公民规则意识与素养的培育仍面临一些深层次挑战,必须在强化制度建构的基础上,坚持系统观念,精准施策,构建全覆盖、多维度的培育体系。
在实践中不断提升规则的公信力。规则能否获得普遍尊崇,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强大的公信力。这种公信力主要受两方面因素影响。一是公权力机关对规则的严格恪守与示范,二是公民权利能够通过规则得到有效实现和保障。一方面,公权力的规范运行是树立规则权威的关键。行使公权力的机关和工作人员,其行为具有强大的示范效应,直接影响社会对规则的态度。如果权力自身可以游离于规则之外,或对规则的执行存在选择性、随意性,那么规则的普遍约束力便无从谈起,其公信力必然受损。因此,必须将权力运行全方位纳入法治轨道。这要求公权力机关必须坚持“法定职责必须为,法无授权不可为”的原则,确保每一项决策、每一次执法、每一场司法活动都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,并以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。同时,健全严密的权力监督体系和问责机制,对任何形式的以权压法、逐利违法、徇私枉法等行为,做到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,以零容忍的态度捍卫规则的严肃性,通过铁面执纪、严肃问责,持续释放“规则面前没有特权”的清晰信号,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真正成为法治的崇尚者、遵守者、捍卫者。
另一方面,公众对规则的遵从,最直接、最深刻的动力,来源于其对“遵守规则能获得保护,依靠规则能解决问题”的切身感受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,“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,使大家都相信,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,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”。如果法律渠道不畅、司法救济不力、合法权益难以通过规则途径得到及时有效维护,那么规则在公众心中的分量就会减轻,其公信力就会弱化。因此,应着力构建公正、高效、权威的权益保障体系。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、利益协调、权益保障的法治化通道,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,切实降低依法维权成本,让群众在遇到问题时愿意并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。同时,坚决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,确保法律赋予的权利从纸面规定转化为现实。当公民的合法诉求能够通过规则得到公正、有效的回应和解决时,规则的公信力便能在最广泛的社会层面得到最坚实的支撑。
构建系统化的规则意识培育体系。培育规则意识,需要依托系统、有效的法治教育机制,不仅传授法律知识,还要引导公民理解法治价值、养成法治思维,并最终将恪守规则转化为自觉行动。近年来,我国高度重视开展法治教育,今年11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》正式施行,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规范化、制度化。在这部法律的指导下,当前的规则培育要关注如下两点。一是进一步提升教育方式的精准化与体系化。根据不同对象特点,设计与之匹配的教育路径。对于青少年,规则教育重在启蒙和养成。除了课堂讲授,更需广泛开展“模拟法庭”、法治夏令营、参访实践基地等体验式活动,让青少年直观感受规则的庄严、程序的严谨和权利边界的意义。对于广大社会公众,则需贴近生活、紧跟热点,运用以案说法、专家解读等形式,对社会关注的案件和事件进行及时、权威的法治解读,引导公众明辨是非,明确行为界限。二是推动规则教育融入各类社会主体的日常运行。指导和支持企业、学校、社区、行业组织等,将法律要求转化为内部的规章制度、行业准则、村规民约。例如,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合规管理,将守法诚信纳入考核;在社区中引导居民依法制定并共同遵守居民公约等,使遵守规则成为各类社会主体的自觉行动。
以道德滋养夯实规则意识根基。规则意识要真正深入人心、持久稳固,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外在约束,还需要道德的内在滋养。道德建设通过提升公民的内在觉悟和自律精神,为“恪守规则”提供了更深沉、更持久的精神动力,是规则意识得以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的文化根基。这一潜移默化的滋养过程,在公民心中塑造出清晰的是非观与强烈的责任感,构成了自觉抵御失范行为、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一道心理防线。因此,道德觉悟的提升,能有效增强法治教育和普法宣传的效果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爱国、敬业、诚信、友善等个人品德,与法律所要求的权利义务观念、契约精神和公共秩序意识高度契合。一个具备较高道德修养的人,往往更倾向于主动理解和认同法律背后的公平、正义价值。当公民内心建立了清晰的善恶是非标准,法治教育所传递的规则之理便更容易被理解和接纳,遵纪守法也就拥有了更坚实的思想基础。
构建德法交融的共治格局,一是完善道德激励引导机制。褒奖善行义举,把孝老爱亲、敬业奉献、助人为乐、见义勇为等美德善行切实转化为具有示范效应的道德评价成果。应探索建立荣誉与礼遇相结合的社会化褒奖机制,从而在全社会树立起“德者有得、好人好报”的鲜明价值导向。同时,不断强化道德的教育、评价、监督作用,营造见贤思齐、崇德向善的社会风尚。二是创新道德实践载体。将个人品德、家庭美德、职业道德、社会公德等核心内容,有机融入村规民约、社区公约、社团章程、行业规章等各类社会规范。通过拓展道德规范的实施渠道,提升教育效果,把道德建设深度嵌入日常生活与社会治理。三是深化德治法治融合贯通。注重将底线的法治要求转化为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,有效促进道德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有效衔接与内在协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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